海南省邮政局、物价局关于开办海南
旅游门票类邮资明信片业务的通知
(琼邮局联字[2000]318号 2000年12月26日)
各市县邮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开发海南旅游资源,扩大海南旅游知名度的精神,经省邮政局和物价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办旅游门票类邮资明信片业务,发挥其集邮、收藏、信息传递的功能,更好地宣传海南的旅游文化,扩大海南旅游业的知名度,促进海南旅游业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开办旅游门票类邮资明信片业务。具体开办方式由各地邮政局、物价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与景点经营者共同商定。
二、旅游门票类邮资明信片可以直接取代现有门票,也可以与现有门票分开出售。取消现有门票而直接以邮资明信片类门票取代的,原则上应按原来的门票价格标准,但也可根据当地旅游市场情况,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邮政及旅游景点经营者共同商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告知游客。
三、邮资明信片类门票如果需要在现有门票价格基础上加收工本费和邮资费的,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印制,并与普通门票同时出售,由游客自愿选购,不得强行搭售、联售。
四、在开办旅游类邮资明信片业务中,其明信片的设计、发售、财务结算等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邮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加强管理,防止乘机乱收费、以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繁荣我省旅游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