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0]470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
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司价格函[2000]95号)的有关规定,为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调节车流量,促进经营者加强对停车场所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