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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驻沪建筑企业施工人员注册审验费收取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驻沪建筑企业施工人员注册审验费收取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0]532号、浙财综字[2000]43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你办《关于建筑管理处收费问题的报告》(浙政沪办(2000)23号)悉。驻沪建筑企业施工人员注册审验费项目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0)41号、浙价费(2000)533号文批准设立。经研究,现就驻沪建筑企业施工人员注册审验费收取标准函复如下:
  一、核定驻沪建筑企业施工人员注册审验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按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实际施工人员数计收。
  二、上述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前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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