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驻沪建筑企业施工人员注册审验费收取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0]532号、浙财综字[2000]43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你办《关于建筑管理处收费问题的报告》(浙政沪办(2000)23号)悉。驻沪建筑企业施工人员注册审验费项目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0)41号、浙价费(2000)533号文批准设立。经研究,现就驻沪建筑企业施工人员注册审验费收取标准函复如下:
一、核定驻沪建筑企业施工人员注册审验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按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实际施工人员数计收。
二、上述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前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