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一、关于利息支出问题”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197号 2001年1月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省局就以下两个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利息支出问题
一些地方对省局粤地税发[1999]12号文中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理解不一致,现重新予以明确:
(一)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如在借款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允许预提并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期满后仍未归还的,纳税人不得再继续预提利息在税前扣除,但可以在实际支付时一次性税前扣除;如纳税人在合同期满后仍作预提费用处理并在税前扣除而年终又未实际支付的,应在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