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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行高级技术工人技能津贴制度的通知[失效]

  从2000年7月1日起,我市首先在国家规定的90个及市内确定的83个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和覆盖面广、流动性大的职业中实行就业(上岗)准入控制,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从事这些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用人单位在本《通知》之前已经招用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岗位培训,使从事技术工种人员逐步达到本工种岗位的职业技能要求。参加工作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者,可参加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参加工作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或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者,可参加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者,可参加技师资格鉴定;取得技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者,可参加高级技师资格鉴定。
  2001年1月1日以后,全市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在统一标准、统一考务、统一试题、统一考评员的基础上,统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持有外地或其他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在上岗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重新认证核发。
  三、实行技能津贴的范围、标准。
  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在岗技术工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可享受相应的技能津贴。
  技术工人技能津贴的标准为:高级工每人每月50元;技师每人每月1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50元。
  技能津贴在成本中列支。
  技术工人技能津贴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实行技能津贴的审核办法。
  企业应于每年初将本企业符合实行技能津贴条件的技术工人名单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2001年1月1日以前已取得的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在申报2001年技术工人技能津贴时一并附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未受聘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不得享受技能津贴。
  五、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技术工人的技能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中央在渝企业、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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