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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鼓励人口向试点城镇集中
  1、多渠道吸引人口进入试点城镇。制定鼓励本市农民进入试点城镇的导入办法,明确市中心城人口迁入试点城镇的引入政策,提出符合城镇发展需要的外省市人员迁入试点城镇的准入条件。适当放宽“一城九镇”迁户落户的户口指标限制,适当提高市中心城人口落户的条件,形成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的机制,保持科学的城镇人口规模与结构。
  2、对本市农民实行向试点城镇集中的导入政策。户口在本市农村的人员,凡在城镇建成区内购买商品房者,或经批准在镇区内自建房者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该城镇。因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兴办二、三产业,或受聘于城镇企事业单位,或因被征用土地而投靠镇内直系亲属,以及有其它正当理由的,均可迁入镇区并登记为城镇常住 户口,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
  3、对市中心城人口实行向试点城镇疏解的引入政策。试点城镇要以最适宜的生态环境、各具特色的城镇风貌和现代化的居住功能吸引市中心城区人口。有条件的试点城镇开发可与市中心城旧区改造相结合,制定试点城镇新区开发与市中心城旧区改造的“搭桥”政策。财政、土地等部门对参与城镇建设的开发公司在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市政和绿化建设、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吸引市中心城居民入住试点城镇。
  4、对外省市人员实行“投资性移民”(含购房投资)或“智力性移民”的准入政策。对于外省市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科技、教育、管 理等方面的人才和具有本市紧缺技能的人员,经市有关部门核定后,可登记为城镇户口;对带投资、带项目的外省市人员定居试点城镇的投资额起点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开发城镇经济、招商引资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属“智力性移民”和“投资性移民”的外省市人员,不规定居住期限,不征收增容费。
  五、实行有利于吸引人口进入城镇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1、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城九镇”建立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对进入“一城九镇”务工、转为城镇户籍后的农民,发给《劳动手册》,实行与城镇劳动者一样的就业政策,准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农民可在落实安置补偿、解决基本保障的前提下,进入市场就业。
  2、建立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险之间的转换渠道,实现市中心城、“一城九镇”及农村之间的一体化运作。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到城镇就业,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到乡镇企业或农村就业,实行城乡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转入本市城镇户籍的外省市人员,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与本市的城镇社会保险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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