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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1年1月5日

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的精神,以及市委七届六次全会提出的“中心城区体现繁荣繁华,郊区体现实力水平”的要求,本市将实施以新城和中心镇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加快郊区城市化步伐。为此,制订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
  “十五”期间,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要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城镇发展方针,努力构筑特大型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城镇体系。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本市重点发展“一城九镇”,即:松江新城,以及朱家角、安亭、高桥、浦江等九个中心镇。试点工作要立足21世纪,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实现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建设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
  到2005年,“一城九镇”开发建设要初具雏形,人口与城镇规模基本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基本完善,特色经济与特色风貌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若干个规划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环境良好,并与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城镇。
  一、加强对试点城镇规划的指导和管理
  1、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一城九镇”的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按照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完成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明确试点城镇镇域范围和镇区区位以及明确城镇功能定位的基础上,2001年5月份之前修编完成“一城九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报市政府审批;上半年完成“一城九镇”“十五”经济、社会发展与城镇建设实施计划。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镇总体规划与实施计划的指导与管理。
  2、塑造“一城九镇”的特色风貌。综合考虑城镇的功能定位、城郊特点、产业特色、地貌特征、历史文脉等因素,借鉴国外特色风貌城镇建设的经验,引进国内外不同城市和地区的建筑风格,重点在城镇新建城区,因地制宜地塑造“一城九镇”的特色风貌。同时,注重保护和弘扬传统历史文化。鼓励“一城九镇”通过组织国内外优秀设计力量,开展特色风貌规划设计招投标,引入国际的先进设计理念,提高城镇规划的起点与水准。对招标引入国外一流设计力量参与“一城九镇”特色风貌设计的区县,由市政府酌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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