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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转租的纳税人取得的转租租金收入,按上述计算的综合征收税额的30%征收。计算公式:转租收入应征税额=核定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准×30%×出租建筑面积×综合征收率(10%)。别墅的计税租金标准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上述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可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调整。
  三、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确须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可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
  五、承租人要求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可由纳税人持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如要求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租赁合同标明的租金收入部分,由开具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补征税款。
  六、私房业主出租房屋取得收入,但以借给亲属、朋友使用等名义而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除由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纳税款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核定计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地方税收办法,应征的税收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委托各街、镇成立的“外来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代征,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为加强外来人口及出租屋的管理,代征的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收入中市留成部分的20%留市财政,80%留区财政,作为外来人口及个人出租屋管理的经费来源。
  八、上述征收办法仅适用于个人出租住宅房屋,个人出租房屋作经营用房、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仍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
  九、外籍人员及港、台、澳同胞在我市的私有房屋出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上述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04号)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规定与上述本办法有抵触的部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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