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延吉市城郊等五个县(市、
区)执行农村居民照明综合电价的通知
(吉省价工字[2001]1号 2001年1月5日)
延吉市城郊、四平市城郊、辽源市城郊、图们市、镇赉县物价局、供电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文件和省政府2000年2月23日第17次会议纪要精神,经审核,决定对上述五个农网改造竣工验收合格的县(市、区)执行农村居民照明综合电价。延吉市城郊农村居民照明综合电价为每千瓦时0.47元,其中三道镇为每千瓦时0.65元(均不含差价还息);图们市农村居民照明综合电价为每千瓦时0.61元(其中含差价还息0.02元);镇赉县农村居民照明综合电价为每千瓦时0.65元(不含差价还息);四平市城郊农村居民照明综合电价为每千瓦时0.60元(含0.01元差价还息);辽源市城郊农村居民照明综合电价为每千瓦时0.645元(含0.04元差价还息)。其中电工经费按测算电价时收取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