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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集贤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集贤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1]8号 2001年1月6日)


双鸭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集贤县自来水公司由于电价、工资上涨,加之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经营出现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集贤县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80元调整为2.50元;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4.50元;
  3、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为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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