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在杭政(1999)5号文件发布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十四、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项目。
在杭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产契税的一部分,可以政府补贴形式给予支持。
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企业研制、销售产品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3年,给予减半扶持。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同上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强技术开发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认定的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报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参与国内产学研合作,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五、本市企业新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人员,其在杭购买自用住房的支出,凡属一次性支付的,经纳税地财政部门批准,可从本人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中,由纳税地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十六、扩展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发展技术中介服务队伍,开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市和区、县(市)设立专项资金,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优先将其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扶持。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转化项目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经认定后,免征营业税。
十七、市政府设立总额为1亿元的科技创业奖励资金,重奖在杭创业和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并给予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奖励对引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贡献者。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人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予“杭州市荣誉市民”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