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投资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须经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其它情况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及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并达成书面协议。
九、职务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技术股20%的股权,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30%的收益。
企事业单位自行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可在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成果转化项目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每年提取不低于15%的部分,对成果的完成和实施转化有贡献者给予奖励。如该成果属非本单位主导经营领域,每年可提取不低于25%的部分给予奖励。
十、选择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试点,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从近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不高于35%作为股份,奖励在创新创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经营管理人员。原单位在前3年已进行过奖励的,改制奖励时相应扣除。
十一、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获的收益,再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与该投资额相应的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十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新组建的企业,以及软件、基因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由董事会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外籍专家和兼职科技人员的费用,可全额计入成本。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杭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还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三、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气增容费。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2年,给予减半扶持。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3年,给予减半扶持。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5号)第三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