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业,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办有公司(企业)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美元,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经批准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本市投资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50%的,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地方优惠政策。
六、“十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出资设立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对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可提供一次性资助,并优先资助进入杭州留学人员高新区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对进企业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含国内培养的),市政府给予每人科研补助经费5万元,由流动工作站补贴其个人用于科研活动。
“十五”期间,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每年安排100万元,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予以部分资助。
七、各开发区、各创业服务中心应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一门式”服务。
对发展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市创业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将从每年的“种子资金”中提供无偿资助,并免费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场地。在同等条件下,孵化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获得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及市科技三项经费等支持。
在市创业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孵化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孵化期内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经考核并由纳税地财政审核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孵化期满经过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可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