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
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1]1号)
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在杭创业,加快我市技术创新步伐,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进以“两港三区”为重点的“一号工程”的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新技术企业,专指新办的从事开发、生产由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和改造传统产业技术的企业。所称科技人员,专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全日制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拥有发明专利者或无高等学历但具有特殊技能者;在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访问1年以上或现仍在国外居留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学有专长的各类人员。
二、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教师等以多种形式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兼并、合资、合作等形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支持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高校教师兼职在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兼职兼薪。允许在校研究生和经院校同意的在校大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市属企事业单位在科技人员离岗在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应继续为他们协议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同时允许他们两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仍享有与本单位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三、凡属本意见第一条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核后,优先办理调杭手续。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或拥有发明专利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调迁;具有博士学位或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直系亲属可随其调迁。用人单位引进上述科技人员所需生活安置费用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科技人员随迁子女的入托、就读等给予优先安排。外省市来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进杭。
四、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注册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26号)办理,其中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按《
个人独资企业法》办理。注册资本不能一步到位的,首期只需缴验注册资本中现金出资部分的50%,余额可在两年内分期缴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