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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伊公线大孤山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伊公线
大孤山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吉省价收函字[2000]24号 2000年12月28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伊公线大孤山收费站收费年限和标准的函》(四政函(2000)96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伊公线大孤山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63号)精神,为偿还改建伊公线伊通段借贷资金,确定自2001年1月10日开始,对通过该路段的机动车辆收取过路通行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伊公线大孤山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道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期限:自2001年1月10日起,伊公线大孤山收费站的收费年限确定为16年,如期限内偿还完借贷资金,收费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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