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领取《卫生许可证》,逾期十个工作日内不领证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八条 《卫生许可证》应按下列要求制作:
(一)在现行三种规格的《卫生许可证》中,大《卫生许可证》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中《卫生许可证》用于非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小《卫生许可证》用于食品摊贩、售货亭、售货车、临时售货点;
(二)填写《卫生许可证》项目应齐全、规范;
(三)编号“______卫食字(年度)第______号”中:行政辖区简称以当地人民政府公文编号简称为准,类别号只能填“食”字,年度按本年度填写,不能简写,顺序编号从“000l”开始,不得有重复;
(四)单位名称按《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申请单位全称填写;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摊主按《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姓名填写;
(六)地址要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详细地址,城市应写明区、街(路、巷)、号;农村要写县、乡(镇)、村;
(七)许可项目要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项目;
(八)填写《卫生许可证》时用毛笔、钢笔或电脑打印,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
(九)应当在《卫生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处盖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印鉴,要盖得端正清晰,使用红色印泥;
(十)有效期的起始日期应与发放《卫生许可证》日期相一致,
终止日期应为期满一年时的日期。
第九条 制作《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按照“山西省卫生许可证食品许可项目”填写(见附件)。
第十条 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节日食品、季节性食品,举办食品展销会和食品定货会,应当申领临时《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为90日,与正式《卫生许可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卫生许可证》装在统一规格的框架内,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处,并妥善保管。《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一)变更生产经营者名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