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领程序:
(一)申请: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或者《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摊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4.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资料;
5.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6.产品配方、使用原料、产品或者试产品卫生检验报告;
7.食品用的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资料;
8.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产品说明书;
9.食品卫生检验的仪器设备及人员情况或者委托检验协议书;
10.生产销售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应当提供的批准证件;
11.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组织机构或者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12.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或者经受委托机构认可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人员名册;
1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后,应当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作出受理、不受理的决定。
2.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需要补报有关资料的,要求申请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报,逾期不补报的,视为未申请。
(三)审查:
1.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派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观场审查,对不符合发证要求的,应当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要求其改正。
2.生产经营者改进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审查,并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审查意见。生产经营者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
3.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评价性意见,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
1.卫生行政部门对经审查符合法律、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规定卫生要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发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