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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卫监字[2001]33号 2001年12月25日)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铁路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新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按申领《卫生许可证》程序办理。
  第五条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不同的地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
  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分别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及有关规章和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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