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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电力工业局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电力工业局行政
管理职能移交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0]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69号)以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的移交、撤销电力工业局的要求,市计委、市经委会同市电力工业局进行了市电力工业局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的工作,目前该工作已基本完成。市计委、市经委将承担本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电力工业局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计委承担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
  (一)研究制定本市电力建设和发展、电网建设和改造、热力及其它能源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负责电力行业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发展的协调、平衡。
  (二)组织制定本市电力建设和发展、电网建设和改造、热力及其它能源综合利用的中长期规划。
  (三)规划和指导本市电力结构调整、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制定本市电力行业发展及新能源发展规划和战略。
  (四)负责本市电力、电量供需的总量平衡、结构平衡和年度平衡。
  (五)负责本市电力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总量平衡和协调,审查、审批或转报本市各类电力建设、电网建设和改造、热力及其它能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编制和下达本市电力建设、电网建设和改造、热力及其它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指导、监管和协调项目的实施。
  (七)制定、调整和管理本市电力行业有关规费的标准和征收办法,监管和平衡有关资金的使用。
  (八)制定和调整各类销售电价、上网电价和热力价格,对电力工程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电力管理工作。
  二、市经委承担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电力工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电力工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和推进本市电力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三)依法监督本市供用电安全、电力设施的保护、电网和发电企业、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电力安全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依法管理本市供电营业区设立、划分、变更,审查批准、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整顿维护供用电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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