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材料应作为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资料附件一并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㈡违法建筑问题处理
凡在1983年5月30日前的建筑,如符合城市规划的,补办土地规划手续后,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1983年5月30日至1994年9月20日期间的违法建筑,经规划确认,与城市规划无矛盾的,可按建筑造价的5%处罚。1994年9月2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违法建筑,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应予拆除,与城市规划无矛盾的,可根据其性质轻重,按建筑造价的10-30%处罚,凭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测绘成果、乡镇政府对建筑及其质量的说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1月1日以后的违法建筑,一律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㈢在处理违法土地、违法建筑工作中,如涉及处罚的同一对象,应根据不同情况,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不作重复处理。对违法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确认。其他违法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㈣违法建筑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应由乡镇政府出具该建筑的有关说明。
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按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过“二公告、一登记”程序。
三、集体土地采取租赁或折价入股方式处置的,给予企业转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对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但实施建设时间差较长(在二年以上)的,经规划及市或区拆违办认可,可允许先办临时建筑许可证,同时应明确在规划实施时必须无条件拆除;期满后规划尚未实施的,可允许办理延期手续;对实施建设时间差较短的,一律不予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对部分在公建设施规划红线内,部分在规划红线外的建筑物,在不影响日后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公建设施建设规划红线以外的部分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规划红线以内的部分可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五、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特别是村和企业的利益关系。在集体土地转办为国有土地出让中,有关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各级政府要研究村集体经济多渠道创收来源问题:一是在改制中允许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较好的企业中参与一定的股份,以取得分红收入;二是要稳定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兴办市场等三产中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三是要研究财政分配政策,在同级地方财政收入中,切出一块与村域经济提供的税收多少挂钩进行分配,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新的、长远的收入来源,增强其发展企业的积极性。
六、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在办理“两证”工作中,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正确引导。对发展前景良好、产品适销对路、规模较大的企业,鼓励以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各级政府要努力做好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尽快办理“两证”,以利发展。对尚不具备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条件的,可先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合法权证,为以后条件成熟时逐步转办为国有土地使用证打好基础,近期可在征得镇、村同意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供企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