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乡镇
改制工业企业“两证”办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2000年12月25日 杭政办[2000]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7号)精神,针对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改制乡镇工业企业“两证”办理工作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土地和违法建筑问题
对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存在的历史遗留违法土地和违法建筑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办事,着眼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
㈠土地违法问题处理
1、下列非法占用的土地应予收回,地面非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予拆除:
⑴土地占而不用的;
⑵土地虽已使用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⑶非法占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土地的;
⑷属国家严禁占用耕地项目而非法占用耕地的;
⑸1999年1月1日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对1997年4月14日(含)以前改制乡镇工业企业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按市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7)14号)进行处理。
3、对1997年4月15日以后至1998年12月31日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未经批准、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一律予以拆除,退还土地,并处以罚款。非法占用的土地已经使用,且符合或经依法调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对地面建筑物依法予以没收后处理。
4、对1999年1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据新《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非法买卖、转让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没收非法买卖、转让所得,可并处罚款。如受让方符合用地审批条件,可在处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应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面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6、市区范围内乡镇工业企业改制涉及的历史遗留的土地违法问题,由所在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罚没款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依法没收的建筑物交由所在区政府处置,企业回购款交同级财政。罚没款和房屋回购款均由同级财政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