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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
公司所属分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征[2000]87号 2000年12月26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适应我省移动通信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统一全省移动通信服务业务的发票使用和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以下统称为移动公司)所使用的通信服务业务发票进行一次全面的规范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移动公司取得通信服务业务收入时应统一使用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全省统一规格和格式,统一采用全国发票防伪措施印制。移动公司原有结存的不符合地税发票印制管理要求的各类营业性收款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并统一于2001年1月底前将有关空白票据登记造册和封存,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各地原有结存的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过渡使用至2001年6月底止。从2001年7月1日起,全省一律统一使用新版的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
  二、新版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的种类。新版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按照用途分为《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电话费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一)、《浙江移动××分公司电话卡销售专用定额发票》(票样见附件二)、《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服务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三)、《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服务统一发票(代办专用)》(票样见附件四)四种。其中,《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电话费专用发票》限于移动电话费收费业务使用;《浙江移动××分公司电话卡销售专用定额发票》限于电话卡销售业务使用;《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服务统一发票》适用于除移动电话费业务和电话卡销售业务以外的其他移动通信服务业务;《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服务统一发票(代办专用)》限于代办移动通信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新版移动通信服务业务发票的格式和印制管理要求。《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电话费专用发票》为二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计算机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浙江移动××分公司电话卡销售专用定额发票》为普通订本式定额发票,按每本25份装订,票面金额分为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壹仟元等五种,票面印色分别为黑色、棕色、蓝色、绿色和红色;《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服务统一发票》为三联式(有实际需要的也可增加一联“提货联”作为第四联)计算机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服务统一发票(代办专用)》为普通手工复写填开式发票(具体格式、联次及用途同《浙江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服务统一发票》), 按每本25份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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