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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1998年9月15日后新调入人员,除国家指令性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兵和按计划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正常轮岗交流干部外,其它原因调入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六、财务经费管理
  (一)实行垂直管理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人员经费标准和公用经费定额,根据全区药品监督系统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包括由地方组织的药品抽验所需经费)等,纳入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盟市级药品监督部门上划自治区管理后,盟市级药品监督局及其直属机构将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收费逐级上缴自治区药品监督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分别上缴自治区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然后全额返还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行政执法和技术执法装备配置。应缴中央财政部分,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自治区国库或自治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的原则,核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直属机构的年度部门预算,统一核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四)盟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原有经费预算,自2002年1月1日起相应上划自治区财政,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其中,机构和人员经费根据上划机构及人员情况,以2000年盟市行政单位人均人员经费和公务费开支水平上划;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当地实际开支标准上划;住房公基金、职工医疗费、离休人员医疗费,按现行政策规定一并上划自治区财政。2002年1月1日前,盟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所需经费继续维持由原开支渠道。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场所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
  (五)自治区编制部门下达编制出现空缺,可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自治区人事、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盟市行政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考核优选一部分符合专业要求的人员充实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需经费基数同时上划自治区财政。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社[2001]6号)精神,盟市、旗县医药管理局撤销后,原盟市、旗县政企合一的医药管理局(公司),按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实际人数占用国有资产实际数或一定比例,上划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政、药检机构现有国有资产,经审计部门确认后,全部上划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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