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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三)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
  保留自治区药品检验所,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保留各盟市药品检验所,其中通辽市药检所为东部区中心药检所,为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保留现有31个旗县药检所,未成立药品检验所的旗县在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加挂药品检验所牌子。
  (四)职能的归并
  撤销盟市、旗县医药管理局。盟市、旗县医药管理局所承担的规划制定、宏观调节、信息统计、药械储备等项职能,移交当地经贸委;所承担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移交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局。盟市、旗县卫生部门所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划归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机构的管理
  自治区和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机构及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自治区编委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人员编制
  各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自治区编委统一核定和管理。
  四、干部管理
  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0]35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调整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内组通字[2001]37号)要求执行。
  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管理为主,盟市党委协助管理。旗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领导干部以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管理为主,旗县(市、区)党委协助管理。
  盟市、旗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设立党组,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
  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非领导职务职数,报经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五、人员选拔条件和任用办法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93号)精神,各盟市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在原医药管理局机关、药政、药检人员三支队伍中通过竞争上岗筛选,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要通过公务员过渡考试,合格者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第二步,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录,逐步到位。在落实人员编制、进行人员配备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把人员“入口”关。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新进人员须同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干部身份。具备药学、医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人员编制数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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