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内政发[2001]89号 2001年1月1日)
为理顺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以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督、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全区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管理
按照《通知》要求,组建盟市、旗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1、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2、盟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盟市设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设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处级建制,为所在盟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3、旗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除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和盟市所在地的市、区外,在自治区84个旗县(市、区)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正科级建制,为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加挂药品稽查队牌子。主要职责是,在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药品监督稽查机构的设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全区12个盟市均设药品监督稽查队,为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机构。旗县级药品监督稽查机构不单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