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016号)
各地(市)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5号)和《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 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工作,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国家文件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目录’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 药品总数的 15%。”同时,“对‘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权限划分,各统筹地区不得越权对国家和省上调整制定的《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制定的《药品目录》。
二、各统筹地区对省上发布的《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给付办法和标准。即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的具体比例和办法。对国家和省上明确规定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分别作出限制适应症或医疗机构、医师级别或科别的规定。上述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的比例和办法及对限制适应症或医疗机构、医师级别或科别作出的规定要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我省的《药品目录》目前正在抓紧制定中。在《药品目录》下发之前,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制定或调整及变相调整《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暂按《陕西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陕卫计发[1998]109号)执行。请各统筹地区按照权限划分,依法行政,做好执行国家和我省《药品目录》的前期准备工作,共同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