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宝丰车站核收电子轨道衡过秤费的批复
(豫计价管函[2001]9号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郑州铁路局、平顶山市物价局:
郑州铁路局转报宝丰车站《宝丰车站经营开发室关于自建电子轨道衡项目与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宝丰车站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解决货车超载问题,自筹资金修建安装了电子轨道衡一台,并已经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检定合格。为以收抵支,同意宝丰车站对发送货物中需要确定重量的货物按每吨0.80元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未过秤的货物不准收取轨道衡过秤费。平煤集团发送的货物需要过秤的,其过秤费另行规定。同一批货物发送和到达不得重复收取过秤费。
二、收取过秤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内容要张榜公布,并接受物价部门和货主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