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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失效]

  严格控制高切坡、深开挖工程。所有高切坡、深开挖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估、施工图审查和变形与应力监测。边坡设计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重庆市建筑边坡支护技术规范》(DB50/5018-2001)。岩质边坡高于30米,土质边坡高于15米,新填方边坡大于10米的边坡支护工程,项目业主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意见交设计单位进行特殊设计。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和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作深度。对未进行工程勘察、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及设计达不到要求和工作深度的初步设计不得审批。要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主体结构安全性和场地稳定性的审查,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与批准的初步设计不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纠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未获得《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的,不得交付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严格建设管理,强化执法监督
  (一)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任何地区、部门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所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凡未完成上一道规定程序手续的,承办部门不得办理下一道程序手续。对于政府部门或单位越权审批、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或项目业主规避政府监督、擅自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停止建设行为,进行整改,并按规定严肃查处。
  (二)全市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严禁各类开发区使用盖有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空白审批件。“一站式”办公不得简化建设程序和弱化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先支挡、后主体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凡边坡支护未完成,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相邻的建(构)筑物施工;凡地下工程未完成,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地上工程建设。高切坡、深开挖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图现场交底,制定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落实截水、减水和施工支护的工程措施,作好完整的隐蔽工程记录,加强监测、管护。发现实际地质状况与工程勘察资料不符或存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主体工程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附属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专业工程向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准予备案登记。严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使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责令项目业主停止使用,经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未经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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