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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失效]

  三、严格规划编制,强化规划管理
  (一)严格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主城区、各远郊区县(自治县、市)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凡不够完备的,应在今年年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城市规划区内尚未明确划定禁建区、慎建区的,应于今年年底前划定,并在规划管理中有效控制。
  (二)严格把好建设项目选址关。严禁在禁建区选址进行除危滑治理、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的其它建设活动。从严控制在慎建区进行工程建设活动。项目选址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在慎建区内选址、移民工程和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申请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前,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或虽经评估但未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
  (三)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把严防地质灾害作为规划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控制性详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建设用地性质与总规、控规不符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严格工程勘察,确保设计质量
  (一)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高度重视岩土工程勘察,切实作好项目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为依据。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严禁无证、越级、挂靠、出卖图签,代盖图章等非法行为。
  (二)工程勘察单位应加强质量策划、现场质量、勘察文件质量等勘察作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程勘察单位有权拒绝项目业主提出的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工程勘察成果,必须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作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未经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
  (三)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施工进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崩塌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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