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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失效]

  (三)市委、市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渝委发(1999)12号)是我市明确各级、各部门建设活动各方质量责任,规范建设活动各方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和建设活动各方都应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级政府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动态监测,组织防治自然地质灾害外,还应负责加强对本地区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措施的检查,监督实施《强制性条文》;增加对防治地质灾害的投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制定处置地质灾害的预案,妥善处置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加强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宣传,普及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措施的基本知识。
  (二)各部门应按照“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的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土资源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认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审查、依据经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工程项目选址和规划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审查和工程建设活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经认定的工程地质评价报告组织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行政监察。
  (三)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依法对涉及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和其他安全事项(包括批准、核准、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进行审查。对违法违规作了行政审批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各级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项目业主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并按法定程序组织建设,组织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确保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措施的资金投入,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质量负总责,按规定承担由工程建设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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