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
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地质防灾意识,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一)工程建设活动中,完整的工程勘察、合理的规划选址和恰当的工程措施,是预防地质灾害的根本性措施,也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地质防灾意识,增强责任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充分认识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坚持不懈地抓好。
(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
《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实施和监督工作。各级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审查、建设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执行
《强制性条文》的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
《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交通、水利等专业主管部门也应制定贯彻
《强制性条文》的措施,并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