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
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地质防灾意识,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一)工程建设活动中,完整的工程勘察、合理的规划选址和恰当的工程措施,是预防地质灾害的根本性措施,也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地质防灾意识,增强责任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充分认识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坚持不懈地抓好。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执行《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实施和监督工作。各级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审查、建设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交通、水利等专业主管部门也应制定贯彻《强制性条文》的措施,并加强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