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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全区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清理整顿全区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收费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18号 二00一年元月十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当前,我区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方面的乱收费问题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区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小城镇建设和农房建设收费范围和收费项目、标准。凡属在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时可以收取下列费用:
  (一)小城镇建房
  1、土地部门
  (1)土地证书费,每证10元;
  (2)申报登记费,每宗1元;
  (3)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每平方米0.3元(如不属拆旧建新,而是向开发商买地建房,则应收取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每平方米2元;以及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按宗地标定地价的0.6%收取);
  2、建设部门
  (1)小城镇建设配套费,按工程投资总额3%;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3.5‰;
  (3)房屋总登记费,按现价1‰;
  (4)房屋丈量费,每平方米0.1元;
  (5)房产权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农村建房
  土地部门:
  〈1〉土地证书费,每证10元;
  〈2〉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每平方米0.05元。
  除上述各项收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对建房户加收任何费用。
  二、下列涉及小城镇和农村建房的收费,国家和自治区早已明令取消,不得继续执行。
  〈一〉“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本费;
  〈二〉城市规划管理费;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
  〈四〉权属变更管理费;
  〈五〉非权属变更管理费;
  〈六〉临时用地管理费。
  三、在小城镇开发建设中,下列各项费用均包含在已开发征用土地的地价内,不得再向从开发商购买宅基地的建房户收取: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征地管理费,划拨荒山、荒地、滩涂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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