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清理整顿全区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收费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18号 二00一年元月十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当前,我区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方面的乱收费问题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区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小城镇建设和农房建设收费范围和收费项目、标准。凡属在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时可以收取下列费用:
(一)小城镇建房
1、土地部门
(1)土地证书费,每证10元;
(2)申报登记费,每宗1元;
(3)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每平方米0.3元(如不属拆旧建新,而是向开发商买地建房,则应收取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每平方米2元;以及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按宗地标定地价的0.6%收取);
2、建设部门
(1)小城镇建设配套费,按工程投资总额3%;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3.5‰;
(3)房屋总登记费,按现价1‰;
(4)房屋丈量费,每平方米0.1元;
(5)房产权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农村建房
土地部门:
〈1〉土地证书费,每证10元;
〈2〉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每平方米0.05元。
除上述各项收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对建房户加收任何费用。
二、下列涉及小城镇和农村建房的收费,国家和自治区早已明令取消,不得继续执行。
〈一〉“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本费;
〈二〉城市规划管理费;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
〈四〉权属变更管理费;
〈五〉非权属变更管理费;
〈六〉临时用地管理费。
三、在小城镇开发建设中,下列各项费用均包含在已开发征用土地的地价内,不得再向从开发商购买宅基地的建房户收取: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征地管理费,划拨荒山、荒地、滩涂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