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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十三、关于强化减免税企业财务核算问题
  对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应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未整改的,从下一年度起,取消其减免税优惠政策,改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税款。
  十四、关于工效挂钩企业政策问题
  1、工效挂钩(包括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企业一般三年为一轮,一轮到期后,是否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决定,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加强管理。
  2.按照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五条(一)款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计算提取的工效挂钩工资,计税时应按实发工资承认扣除。企业动用以前年度结存工资,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对动用以前年度结存工资属于税前未扣除的部分,补发当年可给予前扣除,但补发年度不调整工资基数;对补发年度工效挂钩工资(含补发部分)未进前的毛利额比上年毛利额增加的企业,补发的结存工资中不超过毛利增加额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工资基数时,可将其加入下年工资基数;对动用结存工资中属于以前年度税前已扣除部分,补发时既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不允许增加下一年工资基数。
  3、核定企业下年度工资基数,原则上应以企业上年实发工资为基础进行核定;但对企业上年实发工资低于核定的工资基数80%的,应按上年工资基数的80%为基础核定下年的工资基数,在企业提取的工效挂钩结存工资中,上年工资基数的80%与上年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结存工资,应视为税前已承认扣除的工资,以后年度补发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五、关于企业主管部门人员工资列支问题
  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执行。主管部门属于企业性质或其工资由本单位自主决定的,可按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掌握。
  十六、关于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问题
  对收入、费用年度中间发生额不同步的特殊企业,在年度中间预征所得税时,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年度中间可不进行纳税调整,年终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
  十七、关于企业租用、借用固定资产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租用、借用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有出租、出借单位出具的合同或其它书面证明。并且该项资产确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含折旧费)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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