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核定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收入时,应剔除企业应当上缴的增值税。
3、根据核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它业务收入总额,乘以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对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不得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企业隶属级次报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进行适当调整。属于加速折旧的,应逐级上报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实行。
八、关于企业补偿(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取得的补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规定有专项用途的需按专项用途使用,没有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并入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建筑工程分包、转包征税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按减除分包或转包工程后的工程收入额为依据,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
1.国税发[2000]13号文件所说的“运输工具”,必须是在国家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中对各种运输设备有明确列举的,且活动范围不超出车间的可包括在引进国产设备抵免额内。
2.企业引进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允许抵免所得税的项目应按单件设备计算。购入的每一单件设备必须是能够单独构成企业固定资产,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
3、引进设备应以发票为依据,没有取得正式发票的不得抵免所得税。
4.财税字[1999]290号第三条“国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包括“三资”企业。
十一、关于企业赊入货物征税问题
企业赊入的货物,在本付款期间,可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暂以计划价格或同类商品市场价格估价入帐,在本年所得税汇算期内取得正式发票,按发票金额与原估价入帐金额进行相应帐目调整;在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期内尚未取得正式发票,企业应向当地税务部门说明情况,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可将期限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下一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期。
十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征税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国家或省科委高新技术产品鉴定证书和省科委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从省科委批准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之日起执行。未批前应按非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