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2000]33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一、关于广告费用扣除问题
1、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必须同时具备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2.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界定企业广告费的条件中,所称“媒体”是指国家及各级政府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国家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报刊、杂志等,不包括企业利用宣传单、宣传车、文艺演出以及在非法出版物上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宣传。
3、用薯类生产的白酒广告费扣除问题按国税发[1998]4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不得扣除。
4.企业发生的广告费金额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结转以后年度,但当年发生的加上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扣除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年度销售收入的2%。
二、关于业务宣传费的范围问题
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宣传费用,均可视为企业的业务宣传费。
三、关于工会经费扣除问题
财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按工资总额的2%上缴的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方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提取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应有当地工会组织的文件。
四、关于公允价值问题
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经国家批准并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资产评估价值原则上可视为公允价值。
五、关于分立企业征税问题
按照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应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为基础计算分割,分别由分立后的各方企业承担。相对应的纳税事项是指当期实现的税款及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合计金额(包括税收滞纳金、罚款)。
六、关于国地税共管户核定征收问题
1、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国、地税共管的企业,在核定其经营收入时,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应尽量与国税部门核定的收入额一致,个别相差较大的,经县(市、区)级以上地税部门调查确认,可按实际收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