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0]1579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州、市物价局上报了当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情况。结合自治区实际,批复如下:
一、对按规定成立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其交易服务费标准为:乌鲁木齐市按车辆交易额的1%收取,伊犁地区、昌吉州、石河子市、巴州按交易额的1.2%收取,其它地、州、市按交易额的1.5%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对没有按规定成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地、州、市,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各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按以上标准收取服务费时,必须按照《暂行规定》要求提供全部服务项目和内容;对只提供部分服务项目和内容的,各地、州、市物价局应按照“质价相符”原则根据服务内容核定当地旧车交易服务费标准,并报自治区计委备案。
三、场地使用费标准:大车每天10元,小车每天15元,农用车及摩托车每天5元。收取场地使用费后,市场管理者应负责妥善保管,对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市场管理方应承担损坏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