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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修水县宁红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对修水县宁红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赣价费字[2001]5号 2001年1月3日)


修水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核定修水县宁红大桥收费标准的请示”(修府字(2000)152号)收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1999)48号文精神,本着确保贷款桥梁还本付息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现就你县宁红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的车辆,不分省内外车籍,每趟次5元;
  2、2吨以上(不含2吨)的车辆,不分省内外车籍,每吨次5元;
  3、摩托类(含轻骑、简易农用车)每趟次2元。
  二、收费年限
  修水县宁红大桥收费年限暂定16年(即从2001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底止),如遇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相应提前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已执行年度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三、收费范围
  凡通行修水县宁红大桥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和军车、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地方工程建设的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应缴纳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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