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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安图县三0一等电站还贷电价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安图县三0一等电站还贷电价的复函
(吉省价工字[2001]2号 2001年1月5日)


安图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三0一、三0二电站及奶头河等电站出厂电价的请示》收悉。为促进小水电事业发展,提高安图县301、奶头河、红丰、二道电站还贷能力,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在不提高现行出厂电价每千瓦时0.205元的前提下,取消原价内征收的小水电统筹还贷基本每千瓦时0.025元、价格调节基本每千瓦时0.01元,即原水电站出厂结算价格由原来的每千瓦时0.155元提高到每千瓦时0.19元,执行时间自吉林省电力公司《关于理顺市(州)级电力市场结算关系的通知》(吉电交(2000)232号)规定结算时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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