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2001年1月1日)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市财政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二、主要内容
2001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范围和住房补贴的对象
实施范围: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团体和市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各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本《方案》;企业单位执行《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方案》,也可以参照《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各县(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社会无房的生活困难户、救济户、特殊疾苦户,通过提供廉租房形式解决住房。
住房补贴的对象: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发放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