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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萧山市新投入公共客运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萧山市
新投入公共客运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财综字[2000]42号、浙价费[2000]535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萧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请示(萧政发(2000)91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鉴于你市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共公客运交通工作已结束,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为解决你市出租汽车运力不足状况,经研究,同意你市对新投入公共客运的200辆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经营权有偿使用,应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竞拍,竞拍价实行最高限额管理。请你市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有关制度,完善办法,公开程序,合理确定竞拍最高限价,规范经营权有偿使用行为,保持社会稳定。经营权有偿使用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建设、公交设施站点建设。经营权有偿使用款项收支情况,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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