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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征收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批复

  (二)各地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资金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平调资金,挪作它用;
  (三)各地、市、县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季度征收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10%上缴省公安厅消防局,用于全省各地的消防投资宏观调控,解决全省性的有关消防设施的建设问题;
  (四)各地、市、县公安消防机构在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本批复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一年,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标准。
  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

 附件: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说明
  一、民用建筑 1.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地下住宅除外)  7元/平方米   "地下建筑"系指单层.多层.
                                    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
                                    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
                                    的地下人防工程.
         2.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含   7元/平方米    同一建筑在两年内进行重新装
          重新装修工程)                    修不再征收消防设施建设费.
         3.其他民用建筑(含地下住宅)      4元/平方米
  二、工业建筑 1.甲.乙类厂.库房          概(预)算金额7‰
         2.丙.丁.戊类厂.库房        概(预)算金额5‰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可燃   按概(预)算金额1‰计收,
          材料堆场及石油化工厂的生产装置区 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消防特种车辆.装备原则上不得超过购置特种车辆.装备所需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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