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衢州市区加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浙价商[2001]10号 2001年1月5日)
衢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衢价工(2000)228号)悉。鉴于你市排污工程及污水处理工程一期建设资金仍有一定缺口,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市区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30元/吨(具体见附表)。
二、加收污水处理费后,城建部门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
三、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自2001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四、加收污水处理费前,请你们在全市范围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确保此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