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劳动鉴定为1至6级的职工,伤残抚恤金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支付,具体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至90%,1级为90%,2级为85%,3级为80%,4级为75%,5级和6级为70%。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伤残抚恤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伤残抚恤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劳动鉴定为7至10级的职工,一次性安置时,除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外,按照劳部发11996]266号和陕劳发[1997]232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7级为上年度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6个月,8级为14个月,9级为12个月,10级为10个月。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鉴定为5至10级,一次性安置时,除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外,并按照劳部发[1996]354号及陕劳发[1996]105号文件规定,发给相当于6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7、破产兼并企业职工被其他单位接收安置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不发给职工本人,直接拨付给接收单位。每接收安置一名职工,按照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拨付。职工和接收单位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后,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将原拨付的一次性安置费发给职工本人。
8、与破产兼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可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享受鼓励自谋职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9、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未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的,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上年度本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10、破产兼并企业可将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档案,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区管理服务机构保管,并由其代理社会保险。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安置
1、破产兼并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费,分别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
2、企业破产时,应优先清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含利息)不得减免,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可予免除。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以企业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破产当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计算5年,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