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单位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监督执法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过程、评标过程和签订合同等招标投标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监督执法部门应参加开标、评标全过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而不招标的,监督执法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否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初步设计、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得核发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