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宣读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评标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依据,可采取评分法和综合评仪法,一般采取综合侠议法。综合评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包括功能要求满足情况,技术先进性等;
2.投入产出、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好坏;
3.工程总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勘察设计费报价是否合理;
4.勘察、设计进度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勘察、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