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投标人正在承担的任务,包括已经开始但未完成的项目和有待开始的项目,拟承担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主要业绩和装备情况。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
1.勘察、设计综合说明书;
2.勘察、设计内容及图纸;
3.建设工期;
4.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工程投资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
6.第十九条所述内容(实行资格后审时)
7.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拟投入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资历;
8.设计质量及后续服务保证措施;
9.勘察、设计进度和收费报价;
10.近3年资产负债表、审计表及诉讼情况;
11.需招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份数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提供的投标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价的2%,最多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