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定标办法)
2.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书、履约保函格式等;
3.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文件;
4.项目说明书,包括对工程内容、勘察范围、设计范围和深度、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建设周期和勘察、设计进度等的要求;
5.勘察、设计资料供应内容、方式和时间,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6.组织现场踏勘和对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质疑的时间和地点;
7.投标人计划投入勘察设计的人员、设备数量;
8.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
9.投标起止日期。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其中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少于45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实行资预审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向招标人递交资格审查申请书,资格审查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者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及证明、帐号等;
2.投标者的资格等级证书,固定资产,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技术装备及应用软件;
3.投标者的经营状况、任务分布及近5年完成类似任务情况及勘察、设计获奖情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工期、同类工程实绩,近3年财务平衡表、社会信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