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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进行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一次性总体招标和方案设计招标,应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招标,应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技术设计阶段招标,应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4.具有开展相应阶段勘察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5.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遇有下列情况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只有个别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4.有其他特殊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在以下媒介发布:《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也可在《山西经济日报》、《发展导报》、《山西省经济信息网》(http://www.sx.ciegov.cn)发布,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
  3.招标项目的规模、投资总额;
  4.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时间;
  5.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实施资格预审时还应说明资格审查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费用);
  7.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时核准的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方案和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进行招标。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经核准可以自行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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