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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费单项目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授助资金的项目。
  (四)以上各类项目的范围明细按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地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地方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可以依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可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阶段性招标(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也可以分单项或分专业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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