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计设计发[2001]16号 2001年1月9日)
各地(市)计委、省直各有关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
招标投标法,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强化工程设计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我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印发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印发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计划委员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结合我省近年来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实践,在《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法律关系和范畴内补充细化了有关条款。现将《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违反本细则规定,监督执法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否则,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初步设计、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得核发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
招标投标法,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国家计委印发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印发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